药品招标新规专治顽疾 |
“全面实行政府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合理划分药品类别,加大质量分权重”、“药品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等规定,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周期一般不低于1年”……1月21日,由卫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六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业内认为,《意见》将使以前备受诟病的地方招标混乱、不履行合同、中介费用昂贵等问题得到根治,是国家对实行了8年的药品招标采购政策的一次集中调整。
全面实行政府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市场反应:喜忧参半
“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进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被业内认为是此次新规定的最大变化。对此,医药企业有欢喜也有担忧。
长期关注并一直研究药品招标采购政策的北京万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全国销售经理耿洪武说,2006年以来,国家相关部委多次要求全面实施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但是由于权力的下放和没有硬性的要求,很多省份在政策过渡期依然采用区域招标为主的方式,或者按照各自的理解进行药品招标采购的探索,全国曾出现30多种不同的招标模式,使得政府监管难以到位、企业应对眼花缭乱。“相信新规定实施后将彻底改变当前招标模式繁多的现状。”
据了解,过去药品招投标在每年的三四月份开始,全国各地的招标完成一个周期大约为一到两年。不少企业抱怨,由于各省招标时间不同,政策不同,一家企业如果希望实现产品在全国销售,必须马不停蹄地奔波于各地“赶场”。不少企业的市场部配备专人、专项资金用于各地的招标“公关”。为了适应各地的招标政策,能以较高价格中标,相当多的企业挖空心思“研发”独家品种和独家剂型,导致市场上同成分的药品品种越来越多,规格越来越复杂,而且逐渐使药品招标采购背离了政策制定的初衷。四川蜀中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好义说,实行政府主导的省级招标,有助于招标行为(包括招标政策、招标费用等)的规范化,同时也能有效减轻企业的招标成本,提高企业的招标效率。
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进行招标采购,建立非盈利的采购平台,无疑使生产企业如释重负,一方面省了钱,另一方面采购平台应该更加公平。然而,有企业却产生了新的担忧。
石家庄一家知名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说,现在许多省份都将医药产业作为重点扶持产业,各省都不乏一些在省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医药企业,如果实行省级招标,地方保护的范围必将扩大。举例来说,过去尽管企业奔波于各地,招标的结果往往是“东方不亮西方亮”,尤其在有些医药产业薄弱的省份,外来企业跟其省内企业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竞争,不一定谁能胜出,也不一定在该省的哪个区域胜出;但如果是全省招标,一次失败就失去了一个省的市场,企业就需要重新进行产品的定位和规划。
规范集中采购药品目录和采购方式。各省(区、市)要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执行。
市场反应:观望等待
新医改方案中制定基本药物目录,实行基本药物的定点生产、定点采购和配送,是保障全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而《意见》中明确提出的“各省(区、市)要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执行”,业内认为这可以看作是对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基本药物目录产品招标工作的细化,据此估计,未来的省级招标可能分为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招标和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招标。
目前,基本药物目录还没有对外发布,但是对于产品品种多、生产规模大、品牌响亮的制药企业来说无疑是利好消息;但是对于无缘基本用药目录和定点生产的企业来说,非目录品种的招标如何开展,还有待于各省细化文件的出台。
新医改方案审议通过后的第二天,在卫生部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原卫生部党组书记高强表示,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目录,报销的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目录大概涉及几百个品种,由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各省确定本地区的统一采购价格,同时建立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保障体系,对基本药物实行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减少中间环节。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认为,政府未来可能会建立一个药品招标平台,新农合、社区医疗用药都会在同一个平台上进行招标,这个平台是完全的公益性质。但是实现全国招标也并非易事,可操作性如何还有待检验。
安好义认为,《意见》要求药品集中采购,由生产企业直接投标,使得药品生产企业在投标阶段的利益得到了最大化。同时规范了配送形式,把中标和中标后的采购有力地连接起来,这将改善以前产品中标后企业还要进行“二次公关”以争取订单的突出问题。
集中采购药品要建立科学的评价办法;药品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等规定,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市场反应:重在监督
在2006年药品招投标调整中,不论是“广东模式”还是“浙江模式”,都有价格权重放大的趋势,招标采购中“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对品牌企业伤害较大。而在目前的药品招标中,只确定药品价格而不确定用量,只约定价格而不承诺付款方式和时间的现象也非常普遍,存在严重的量价关系不明问题。许多企业在竞标报价时并不敢报底价,而是在底价的基础上略有上浮。还有的企业尽管低价中标,但是由于采购量上不去,采购金额尚不能抵消生产成本,所以干脆不供货,因此出现了招标品种价格反而高于市场价,临床用药出现个别品种短缺的现象。
针对上述情况,此《意见》都给出了详细规定,针对价格问题提出了建立科学的评价办法,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周期一般不低于1年。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药品购销合同确定的品种、数量、价格和供货渠道采购使用药品,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入围)药品;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回款,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药品企业未按合同生产供应药品或医疗机构未按合同规定采购药品以及逾期不能回款的,都应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于明德认为,与原来的招标政策相比,《意见》更加细化,更加规范透明,但是实际执行与否、执行的程度如何,还需要有一整套的监督机制进行保障。谁来监督将成为下一步的焦点问题。
目前,《意见》执行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药品定价权在国家发改委,制定基本用药目录在卫生部,政府资金支付在社保部门……
一位企业人士表示,现在的招标产品被分为专利药、单独定价药、GMP药品,在同一层次上很难区分“质量优先和价格合理”,国内大多数企业的产品归类于GMP药品,如果没有更为详细、科学的评估方式,很难说谁的产品好。同时,如果不彻底改变“以药养医”的医疗机构盈利模式,招标的品种、数量和回款仍难以保证。
“新规定的出台对医药企业来说是一个机遇,但是要想赢得机遇还要顺应市场,产品质量优良,价格适中,同时要具有很好的品牌和深厚的市场基础。”安好义说。 医药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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