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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程序才合法

  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权

  某县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办理一起外地当事人无证经营药品案时,在立案当日,车主(其车辆被扣押)即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愿意接受处罚。考虑到车主系外地人,执法人员也想按一般程序尽早结案。但此案程序究竟如何进行、怎样告知才合法,办案人员内部产生了不同意见。

  有人认为,应按一般程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给予当事人3日陈述、申辩的时间。即使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时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也应在3日后再送达处罚决定书,这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即使当事人当庭放弃上诉,也必须在15天(判决)或10天(裁定)上诉期满后,一审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的道理一样。

  但也有人认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并未规定具体的陈述、申辩期限,只是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行政处罚法》中唯一表述告知期限的是笫四十二条笫一款笫一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口头告知并作翔实记录

  笔者认为从法理上讲,设立告知期限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价值目标的实现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根据相应的期限,当事人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可以针对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充分准备,进而有针对性地辩护,这是当事人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享有的基本权利。给予充分的准备时间是享有被告知权的自然延伸,如果不能给予其充分的准备时间,这样的被告知权将是不完整的。但是,行政执法实践毕竟是复杂的,充分的准备时间需视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并且告知期限与告知方式具有密切的联系。《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听证程序除外)也未排除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必须3日后或者到一定期限才能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情况。

  本案中,针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告知。案件承办人员应对履行告知义务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制作告知笔录:“关于××一案,执法人员已于×年×月×日×时×分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期限为×年×月×日之前。”若当事人当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的,案件承办人员应让当事人在告知笔录上写明“对告知的内容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并签名。若当事人当场不作表示,执法人员不得强行要求其作出表示。这样一来,不但能真实反映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正确履行了告知义务,是否严格遵守了时效限制,还可以避免因执法人员忽视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行政处罚无效情况的出现。

  此外,还要特别注意的是,为体现告知和决定的前后顺序,在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时,应要求其在告知笔录和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的时间具体到时和分,以避免因区分不清告知和处罚决定的先后顺序而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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