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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拟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本报讯 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京举行。会议第四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作了关于食品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汇报了草案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加强食品广告管理、减轻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担、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等方面的修改情况。

  食品安全关系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工作。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之后向社会公布草案全文,广泛征求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2008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在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着重就法律制度上如何预防和处置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对草案作出了有针对性的修改;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就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等重大问题进一步征求意见,进行相应修改完善。

  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以下规定: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管理,社会名人代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将承担连带责任;食品企业既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将优先民事赔偿责任;取消多项收费以减轻食品企业的负担;明确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的责任,确保食用农产品的安全,以有效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要实行严格监管。

  法律委员会认为,目前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据新华社)

  新法草案亮点

  ● 国务院拟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 名人代言“问题食品”将被严惩

  ● 明确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民事赔偿优先

  ● 取消多项收费以减轻食品企业负担

  ● 严格监管声称具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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