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罚没的合格药品需法律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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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执法人员罚没的药品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不合格药品,另一种是合格药品。不合格药品直接销毁就行,可如何妥善处理合格药品,由于目前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因而也就成了药品监管执法人员的难题。对此,以前有读者来稿建议制定《没收药品处理办法》,近日又有读者建议出台相关法规,并且列出了具体规定。今日本版刊登此文,希望这些建议能推动相关部门对罚没药品处理的重视。
编者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药品监管部门经常根据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经营药品的行为采取没收其药品的处罚措施。这些没收的药品,有的是不合格药品,有的却是有价值的合格药品。对不合格的药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直接销毁,但对合格的罚没药品如何处理,基层药品监管部门常为此犯难。笔者认为,对此有关部门应尽早出台相关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确保合格的罚没药品得到充分利用。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不易操作。
首先,罚没药品的来源有以下几个渠道:一是违法经营和使用的假劣药品;二是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三是取缔无证经营行为所产生的药品。其中后两个渠道产生的罚没药品以合格药品为主。
造成所罚没合格药品难处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罚没药品品种、批次较多,每一品种数量小、价值低,有的甚至不够抽验,显然不适合以拍卖方式进行处理;二是基层药品监管部门大都没有适合储存药品的仓库及冷藏设备,必然会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三是所罚没的合格药品大多无出厂检验报告书及合法的购销凭证,在拍卖前,对待处理药品进行质量确认难度较大。
为妥善保管和处理好所罚没的合格药品,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关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具体可做如下规定:一是设置专门存放药品的仓库及冷藏设备(也可用于存放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二是对合格的、数量较小且不足以进行质量确认的药品全部予以销毁处理;三是对于合格的、数量大、价值高的罚没药品,经确认合格,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相关规定进行拍卖处理,拍卖款项应及时上缴国库;四是将罚没药品集中交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决定如何处理。
药品是特殊商品,无论是没有经营资格所经营的药品,还是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予以没收,这些都体现了保障公众健康和用药安全的宗旨。因此,对“罚没合格药品处理”这类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尽早出台统一规定,这样基层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中也可以做得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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