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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局规范派驻监督员管理

  近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发布了甘肃省实施《派驻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细则(试行),对派驻监督员的选派与管理、职责和监督程序、纪律奖惩等作出规定。

  该细则规定,甘肃省局负责全省派驻监督员的监督管理及协调,负责对市州局实施派驻监督员制度工作进行指导。市州局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的管理,以及派驻监督员的选派、考核、培训、经费及后勤保障等事项的组织、协调。派驻监督员由市州局从辖区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选派,任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轮换。

  该细则还规定,派驻监督员对所派驻企业依法执行GMP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影响药品质量的重点环节、关键工艺和质量控制点等执行情况,检查特殊药品的生产、购销及储存等情况。对在派驻企业监督检查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显著,为防止企业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派出单位予以表彰或奖励。对接受企业的馈赠、参加企业安排的旅游、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失渎职或不履行职责的人员,由派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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