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可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红外体温计等210个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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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食药监械[2009]124号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2008年11月22日至23日,国家局组织专家组对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的医疗器械检测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经审查,认可该所对红外体温计等210个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进行检测的资格(见附件)。有效期5年。
附件:认可的医疗器械受检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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