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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做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国家局组织起草了《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形成了《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规定由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监察。对违反办法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拟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国家局同时对《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监督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程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五个餐饮服务监管规章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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