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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局明确《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

  依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证》将于今年6月1日起启用,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明确了《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事项。

  国家局指出,6月1日起,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的,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者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国家局强调,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类别、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及备注等内容。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和本省(区、市)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本辖区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做到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有序开展、依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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