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重大举措 |
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今天起施行。《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基本大法。它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进一步理顺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努力打造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确保监管环节无缝衔接。这为我国广大食品监管队伍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依法、科学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同时也对我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等诸多方面提出了新的考验和挑战。
当前,食品安全正日益成为全球性的问题。《食品安全法》既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又有利于防止部门职能交叉,多头执法,在借鉴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这是对世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贡献,极大地提升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国际地位,增强了广大监管人员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信心和决心。
本期全文转发《理论前沿》记者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敬礼的专访文章,全面解读《食品安全法》出台的背景、意义以及执法要领,敬请垂注。
《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6月1日起生效施行。对比《食品卫生法》,我们可以看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等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各方面,进行了更加细化和严格的规定。请问您觉得本次出台《食品安全法》对于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监管有着什么样的重要意义?
张敬礼: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食品安全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不断,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许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家学者指出,全面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必须从法制、体制、机制等方面建立起长效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因此制定《食品安全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制定食品安全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和安全生产标准,建立权责利相对应的法律追究惩治体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食品安全事件和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接连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这充分体现了中央对食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以食品安全为代表的民生问题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保障民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一方面,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问题的关注已经从数量增长转变到了对卫生、品质、功效、安全等一系列综合指标的关注,对食品安全和与之相配套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单独制定食品安全法也符合国际立法新趋势。因此,制定符合我国食品实际的食品安全法成为当务之急。在长达四年的制定过程中,有关部门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包括政府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行业组织、普通消费者,以及世界卫生组织、欧洲委员会驻华代表团、国际洋酒生产商协会等国际组织在内的各方面意见11327件,全面充分地反映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在经过认真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的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从“卫生”到“安全”两个字的改变,是中国食品安全立法观念的转变,更是监管模式的全方位重大转变。即从注重食品卫生、对食品监管的外在为主,转变为深入到对食品生产经营的内部的安全隐患以及食品应有的安全指标进行监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国家立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制定食品安全法,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党和政府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高度关注民生改善,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切实为广大群众谋福祉的重大举措,也是社会和谐稳定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
第二,制定食品安全法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预防为主、管理科学、责任明确、综合治理的现代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食品卫生法》(1995)、《产品质量法》(1993制定2000年修订)、《农业法》(1993年制定2002年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动物防疫法》(1997)、《标准化法》(1988)、《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7)、《刑法》(1979年制定1997修订)等近20部相关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农药管理条例》(1997)、《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制定2001年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等近40部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等部门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等近150部部门规章。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初步构建了我国食品安全保障的基本法律框架,促进了食品安全保障的法制化水平,为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也暴露出食品安全法制领域一些不足:一是体系不完整。《食品安全法》出台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制尚未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种植、养殖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二是内容不全面。近年来为国际社会广泛采用的一些重要的制度,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制度、食品安全危机处理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等重要内容尚未全面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在食品安全保障上还存在一些制度空白。三是要素多重复。《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对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均没有具体明确的定义,但由于两部法律所规定的均是食品安全保障的最基本的要求,两部法律及其相关规范在食品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结果要求和适用标准等方面存在许多重复。四是职责有待清晰。《食品卫生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但从该法具体内容来看,各有关部门相应的职责有待清晰,操作性亟待加强。五是责任不适应。从打击目前猖獗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迫切要求来看,《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还缺乏应有的力度,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以及食品安全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缺乏系统规定。
制定食品安全法,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着眼于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保障权利、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同时,在现行的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制定内容更加全面的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法、动物防疫法、动植物检疫法、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配套,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第三,制定食品安全法是促进我国食品工业和食品贸易发展的需要。
我国目前食品行业整体生产条件管理水平比较低,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经营方式在整个食品行业中所占比重不高,农户分散经营,小作坊、小企业众多。据统计,全国目前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4.8万家,其中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小作坊约占总数的80%。在广大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小型集贸市场、个体食品摊贩仍是食品流通的主要方式,小餐馆、流动摊贩在餐饮领域占有较大比重,有的成为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窝点、集散地和食物中毒的高发地,给食品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通过制定食品安全法,可以更加严格地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使食品生产者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以良好的质量、可靠的信誉推动食品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不断发展,从而极大地促进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同时,通过制定食品安全法,可以树立我国重视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国际形象,有利于推动我国对外食品贸易的发展。
新的《食品安全法》有哪些制度创新或者是亮点?
张敬礼:新的《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基本大法。它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维持现行分段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一是从宏观的监管体制来看,规定了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指导,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强化监管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赔偿责任,打造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确保监管环节无缝衔接。既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又有利于防止部门职能交叉,多头执法。在借鉴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二是从科学监管的角度来看,《食品安全法》的主要亮点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检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科学管理制度。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风险监测制度的目的在于主动收集、分析食品中已知和未知污染物以及其他有害因素的检测、检验和流行病学信息,对食源性疾病有害因素,做到早发现、早评估、早预防、早控制,减少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危害。而国家监测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有利于统一收集、分析和利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资料、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资料以及各部门收集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信息,充分考虑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监管和食源性疾病预防控制的需要,综合利用监测资源,减少由不同部门重复监测所造成的资源浪费,既增强了监测计划的科学性、完整性和针对性,又有利于提高经费和实验室资源医药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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