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医药网首页 > 医药资讯 > 医药政策法规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征求意见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征求意见

  卫生部近日在其网站上发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对用于传染病防治、不需获得卫生许可批件消毒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提出监管要求。

 

  《规定》指出,消毒产品的卫生安全性评价由企业自行负责,无需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规定》适用于不需要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包括: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压力蒸汽灭菌器、75%单方乙醇消毒液、抗(抑)菌制剂等七类产品。评价内容包括产品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执行标准,其中,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还应包括产品配方、原料,消毒器械还应包括产品结构图。

 

  《规定》指出,卫生安全评价的产品企业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执行标准还应包括产品配方中原辅材料卫生质量要求(包括规格、级别、纯度),感官指标,理化指标等;消毒器械企业标准还应包括主要元器件技术参数的要求等。

 

  《规定》要求,生产企业的卫生安全评价应形成完整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将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存档备查。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应事先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配方和结构图除外)的复印件,并由产品责任单位加盖公章。在核对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的信息与实际销售使用的产品相符后,方可经营使用。

 

  《规定》表示,卫生行政部门将对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按规定上市的产品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医药网新闻
返回顶部】【打印】【关闭
扫描100医药网微信二维码
视频新闻
图片新闻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联系QQ:89615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