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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调整10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日前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长春市决定从7月1日起调整和完善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具体内容包括10项。

  医保住院起付标准降低

  进一步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具体标准为:省及省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由1100元调整为10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由800元调整为700元,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由500元调整为400元。

  乙类药品自付比例降低

  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住院使用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在职职工由15%调整为10%,退休人员由10%调整为8%。

  医保最高补偿限额提高

  提高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4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同时将大额医疗费用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

  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增加

  增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将高血压合并症、脑血管意外偏瘫(脑出血或脑梗塞)、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或合并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糖尿病(合并四肢动脉病变、肾病或视网膜病变)、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纳入门诊慢性病范围。

  丙型肝炎纳入医保范围

  将丙型肝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范围。

  现金支付超5000元补助照旧

  将参保职工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中现金支付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基金进行补助调整为由统筹基金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不变。

  医保住院补偿比例提高

  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偿比例5个百分点。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以下,省、市和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分别为45%、55%和65%;5000元以上45000元以下分别为50%、60%和70%。

  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大学生和不满十八周岁非在校城镇居民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以下补偿比例为70%,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为75%,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为80%,3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为85%。

  学生医保最高补偿额提高

  将大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8万元。

  建立长期参保优惠措施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参保缴费待遇优惠措施,成年居民连续缴费每满两年,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000元。

开展医保门诊统筹工作

  计划在下半年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先在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非在校城镇居民中进行试点,试点成熟后在城镇居民中推广,解决参保居民的门诊医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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