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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重庆开展按病种收费改革试点

  7月29日,记者从重庆市物价局获悉,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要求和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总体部署,从10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将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

  本次试点范围,为全市的二级医院,相关部门将依据国家临床诊疗路径规范,分批推出50个单病种收费改革试点病种,首批推出的病种包括老年性白内障(超声乳化摘除人工晶体植入术)、新生儿病理性黄疸、急性单纯性阑尾炎、计划性剖宫产等15种。

  同时,相关部门也鼓励一级和三级医院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收费标准按二级医院标准,分别降低5%和上浮10%执行。

  记者了解到,试点涵盖的首批15个病种,均制定了政府指导价,如治疗老年性白内障,政府指导价为单眼每例4040元,记者从本地一些医疗机构了解到,除人工晶体费用另行计算外,目前主城区老年性白内障治疗总费用在4000元6000元不等。

  又如,计划性剖宫产政府指导价为每例3700元,而根据治疗方案的不同,我市目前每例实际费用在3500元8000元不等。

  市物价局相关人士表示,政府指导价包括了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各项医药费用,即患者确诊入院,按规定的临床路径诊疗规范治疗,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的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查、化验、检查、床位、治疗、手术、护理、药品、医疗耗材,凡纳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病例,医院不得在病种费用外另行收费。除了血液和血液制品、用血补偿金及明确规定的除外内容,可按规定收取费用。政府指导价是最高限价,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不得超过该标准。

  该人士强调,不在确诊病种临床路径内或与确诊病种无关的检查、治疗所发生的诊疗费用,将不能计入按病种收费标准,相关费用还是要由患者自行承担。

  此外,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并发症等符合退出单病种临床路径条件的,将严格按国家和我市临床路径管理的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发生的诊疗费用,按现有的政策规定另行计算。实施按病种收费的病种,其医保支付结算,按重庆市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物价局相关人士表示,各医疗机构须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在实施按病种诊治前,应将收费原则、标准、临床路径、进入和退出机制等事项,及时告知患者,并签订病种收费诊疗协议书。

  据了解,早在2012年8月,我市已在部分区县,开展了少数几个病种的收费改革。而随着本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改革试点,我市的广大患者将得到更多实惠。

  病种名称除外内容政府指导价(元)/例

  股骨颈骨折(髋关节置换)内(外)固定材料、植物止血材料14280

  锁骨骨折内固定内(外)固定材料、植物止血材料9690

  老年性白内障(超声乳化摘除人工晶体植入术)人工晶体4040(单眼)

  股骨骨折内固定取出术5190

  髌骨骨折内固定取出术4950

  肛周脓肿(切开引流术)4480

  混合痔(吻合器痔上粘膜环切术)吻合器3610

  新生儿病理性黄疸4000

  胃食管反流病药物治疗5300

  病毒性心肌炎药物治疗4080

  子宫肌瘤5000

  急性单纯性阑尾炎3600

  急性化脓性阑尾炎4600

  自然临产阴道分娩1800

  计划性剖宫产3700

  说明:1.本表为二级医院按病种收费标准最高限价。2.除外内容按我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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