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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总局: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征求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督促生产企业诚实守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研究起草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推动和规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于2014年8月8日在总局官方网站公布全文,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建立全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一企一档”的原则,建立本行政区域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真实、准确记录企业基本信息、监管信息和社会监督信息。重点记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信息、不合格产品信息、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产品召回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社会组织监督信息、媒体曝光信息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的信息,评定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对企业分类监管的依据并进行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抽检频次。


  《规定》征求意见截至8月31日,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多种方式参与意见征求。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诚实守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研究起草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8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并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ongjie@cfda.gov.cn。

  三、通过传真将意见传至:010-6360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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