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医疗事故致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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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事故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毕某、李某犯医疗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2万元。
经审理查明,东平县大羊镇毕庄村的王某某因病到尚庄卫生室就诊时,被告人毕某、李某在未做皮试的情况下,为王某某开具头孢曲松钠进行静脉输液,王某某随即出现呕吐、尿急等症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泰安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王某某系过敏性休克死亡,泰安市医学会鉴定意见书认定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关于民事赔偿,被告人毕某、李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2万元,现已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被告毕某、李某严重不负责任,致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毕某、李某具有坦白情节,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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