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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过度营销危害多

  “药品营销”的概念来到中国也只有短短的20年时间。1988?1989年,美国百时美施贵宝公司提出了“医药代表”的概念,也把“药品营销”概念的雏形带到国内。

 

  不断的实践中,我们发现“酒好,也要勤吆喝”。这个“吆喝”,就是营销。好的营销方案、市场策划,再加上一支有生气的、健康的、高素质的营销队伍,无疑可以让企业更好地销售药品。

 

  好的营销方案把药品卖出去,医药企业肯定是乐见其成,而这一环节主要依靠“医药代表”来完成,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向医生提供大量世界医学发展最前沿的信息。虽然存在一定倾向性,但由于药物研发本身科技含量也很高,因此在吸收药物信息的同时,营销这座企业和医生之间的桥梁,也能够帮助医生更好地履行治病救人的职责,让企业、医生和患者都获益。

 

  尽管在使用什么药品上,病人的权利很有限,但让他们拥有更多的知情权却是企业、医生不容推卸的责任。让病人更多地了解药品,药品营销是一条非常重要的途径。

 

  我国的药品监管有很多漏洞,低技术的仿制药应运而生,医药企业的产品同质化现象很严重。市场上还存在一些不公平的竞争,有时候,质量差、技术含量低的“李鬼”反而能打败“李逵”,这让制药企业们不得不强调营销。

 

  我国制药企业的产品结构决定了缺少有特色的创新药,产品同质化现象又比较严重。在竞争中,只好比价格、比营销、甚至比过度营销。因此,企业已不止于向医生提供医学信息,在老百姓看来,他们更结成了一种特殊的利益同盟关系,自然会提出谁为这笔费用埋单的问题。

 

  大量的营销成本、费用被使用在产品的流通环节,使用在医院的院长、主任、医生等环节上,让不该得利的人得利,就成为了过度营销。过度药品营销至少会带来三方面的危害:


  第一,增加制药企业的费用,会影响其创新、研发、改善药品质量的实力,继而造成整个制药产业的滞后;


  第二,影响一些医生的判断力,让他们陷入到本不该有的经济逐利中,传递出错误的信息,影响患者治疗;


  第三,过度营销带来的药价上涨,也的确会由消费者埋单。

 

  本来医药代表应该是医药信息的传递者,是一个有较高职业技能要求且受人尊敬的工作,但在过度营销中,他们反倒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形象,只能从事一些低技术含量的甚至是不规范的工作,这是十分可悲的。

 

  即使是符合市场规律的营销,也必须是以质量为第一前提的。药品营销本身的概念也包括“质量营销”的内涵存在,当一个产品已形成比较稳定的销售格局时,一方面因为企业为了追求规模效益而开始引进先进的生产线进行大批量的生产。


  另一方面其他厂家为了省去市场调研和产品创新工作,开始了仿制或复制。这时,医药企业的竞争优势不在于“人无我有”,而在于“人有我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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