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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已正式实施

  24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条例》的施行,将对提高中医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诊疗技术水平,推动中医药事业的传承与创新,满足城乡居民医疗、预防和保健需求发挥重要作用。《条例》突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统筹规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对中医医疗机构、床位、人员、设备和经费等实行统筹安排、合理配置。

  
  《条例》设定了中医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及条件。《条例》规定,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标准和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资格考试,经执业注册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条例》从专业设置、培训规划、中医药传承工作、中医药科研与开发、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5个方面,对中医药教育与科研工作进行了规范。《条例》明确,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设置民族医药专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培训规划,对基层卫生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应当建立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做好中医药专家、名老中医学术理论、临床经验、技术专长的总结和传承工作。

  
  《条例》细化了与中医药有关的各类保障措施。《条例》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中医药服务价格及标准时,应当充分体现中医药的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听取中医药专家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提高中医药的报销比例。《条例》还明确,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以中医药专家为主,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议医疗机构,实行同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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