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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服务贸易的政策法规将出台

  由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14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意见》特别提出,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约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并逐步推行野生动植物经营专用标识制度,为含野生动植物成分药品的贸易流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根据该《意见》,我国将用5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完善的中医药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制定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的政策法规,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建立中医药服务标准,并力争取得国际共识。


  力争到2015年,以合资合作方式建成10家境外中医药服务贸易示范机构;支持建设中医药物流配送中心和经济联盟;加快中医药标准制修订,逐步建立中医药服务认证体系;加快形成我国中医药国际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建立中医药服务贸易信息平台。


  卫生部副部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介绍,目前,中医药已传播到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医服务先后在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新加坡、越南、泰国等国确定了法律地位;我国已签订含有中医药合作内容的双边政府间协议96个、专门的中医药合作协议49个;我国机构或公民在境外开设的中医药医疗和教学机构数量不断增加。


  王国强表示,我国正积极研究野生濒危药材的替代物。在这个过程中,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积极地保护动物,同时也得满足人类健康的药用需求;另一方面要加快科研步伐,尽早研究出更好的人工替代产品。商务部部长助理仇鸿在发布会上表示,目前,中医药服务贸易具体表现为,从我国境内向外国居民提供中医药远程医疗服务;外国居民来华进行中医药医疗保健或学习中医药;我国人员或机构在国外开设中医诊所;我国中医师赴外国提供中医药服务等。 医药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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