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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营利性门诊药房纳入药品零售主体管理

  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从药店扩大到药房、药店和药品专柜。这是《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提出的。目前,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正对《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并决定于5月19日就深圳市《药品经营许可证》扩大适用对象事宜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据了解,深圳市共有各类药店6600多家,超过了北京和上海两个直辖市药店数量的总和。全市药品零售市场存在无序竞争、违法经营现象抬头以及药学技术人员在岗率低、药品质量状况堪忧等现象。此外,全市共有医疗机构1700多家,其中三分之二以上是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监管存在空白。为此,深圳市决定制定一套符合该市实际的药品零售行业监管制度,通过药品监管地方立法弥补药品监督管理的上位法律法规存在的管理空白以及处罚幅度过轻的问题。

  《管理办法》提出,将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药房作为实现医药分业的突破口和试点,要求其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作为药品零售主体管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适用对象拟从药店扩大到药房、药店和药品专柜。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药房及非医疗机构药房、个人及商业企业设立的药店、处方药专柜及乙类非处方药专柜均需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为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决定对该事项举行听证会。营利性医院、门诊部、诊所及药品零售企业、普通市民可以申请作为非部门陈述人参加听证会。这也是深圳市首例规章立法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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