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医药网首页 > 医药资讯 > 社会关注 > 明星代言假药可能成为共犯

明星代言假药可能成为共犯

  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将于今起施行。在昨天举行的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有关部门就《解释》中大众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如果明星知道是假药、劣药还为其代言者,将被作为共犯处理。

  “知道”的前提很重要

  如何判定明星是否知情震慑性大于实操性

  对于公众反应比较强烈的明星代言假药、劣药问题,最高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果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还为其代言,符合《刑法》规定,也应视作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共同犯罪处理。

  同时,熊选国强调,《刑法》中对于“共犯”的认定前提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也就是说,是否可以认定为假药、劣药作代言的明星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犯,“这个前提很重要”。

  如何判定明星是否知情

  那么,如何界定明星在代言一种药品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为假药或劣药呢?熊选国表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主观的东西。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知道”,一般依靠他自己的供述或者有关的证人证言,证明他是知道的。但行为人自己承认事前“知道”的情况毕竟是少数,大部分明星在代言过假药、劣药后都称其事前不知情。此时,就要依靠客观证据,证明他事前是知道的。所谓“应当知道”,指的就是通过客观证据来判断,明星在代言之前知道其是假药。

  《解释》有一条规定“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如果明星代言此类没有批准文号的药品,则可认定为他是知道,所代言的药品为假药或劣药的。

  震慑性大于实操性

  但实际生活中,有多少明星明知自己代言的药品是假药、劣药还要为其代言的呢?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大多数明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代言了假药和劣药。邱律师认为,判定明星是否知情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有一定难度。

  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志华律师认为,如果明星在代言药品前察看了厂家提供的批准文号、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证明其为正规产品,那么就不能认定他是知假代言。即便厂家提供的是虚假文件,也不能判定明星事前知道其为假药或劣药。

  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的崔宝玉律师认为,两高日前出台的这一《解释》对于明星代言药品起到了规范和限制的作用,虽然在实际操作层面还有难度,但它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崔律师说,此前关于明星代言的法律是缺位的,根据《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虚假广告会追究商家、媒体的责任,代言虚假广告根本就没有明星的责任。法律中也没有规定,明星在代言之前需要履行哪些调查义务。在代言中明星所要做的就是:拿钱,替人宣传。崔律师认为,虽然《解释》所规定的范围还比较有限,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明星代言问题的法律缺失。相信以后明星在代言药品时也会较以前谨慎许多。

医药网新闻
返回顶部】【打印】【关闭
扫描100医药网微信二维码
视频新闻
图片新闻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联系QQ:89615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