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假药可能成为共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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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将于今起施行。在昨天举行的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有关部门就《解释》中大众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如果明星知道是假药、劣药还为其代言者,将被作为共犯处理。
“知道”的前提很重要
如何判定明星是否知情震慑性大于实操性
对于公众反应比较强烈的明星代言假药、劣药问题,最高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果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还为其代言,符合《刑法》规定,也应视作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共同犯罪处理。
同时,熊选国强调,《刑法》中对于“共犯”的认定前提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也就是说,是否可以认定为假药、劣药作代言的明星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犯,“这个前提很重要”。
如何判定明星是否知情
那么,如何界定明星在代言一种药品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为假药或劣药呢?熊选国表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主观的东西。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知道”,一般依靠他自己的供述或者有关的证人证言,证明他是知道的。但行为人自己承认事前“知道”的情况毕竟是少数,大部分明星在代言过假药、劣药后都称其事前不知情。此时,就要依靠客观证据,证明他事前是知道的。所谓“应当知道”,指的就是通过客观证据来判断,明星在代言之前知道其是假药。
《解释》有一条规定“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如果明星代言此类没有批准文号的药品,则可认定为他是知道,所代言的药品为假药或劣药的。
震慑性大于实操性
但实际生活中,有多少明星明知自己代言的药品是假药、劣药还要为其代言的呢?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大多数明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代言了假药和劣药。邱律师认为,判定明星是否知情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有一定难度。
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志华律师认为,如果明星在代言药品前察看了厂家提供的批准文号、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证明其为正规产品,那么就不能认定他是知假代言。即便厂家提供的是虚假文件,也不能判定明星事前知道其为假药或劣药。
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的崔宝玉律师认为,两高日前出台的这一《解释》对于明星代言药品起到了规范和限制的作用,虽然在实际操作层面还有难度,但它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崔律师说,此前关于明星代言的法律是缺位的,根据《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虚假广告会追究商家、媒体的责任,代言虚假广告根本就没有明星的责任。法律中也没有规定,明星在代言之前需要履行哪些调查义务。在代言中明星所要做的就是:拿钱,替人宣传。崔律师认为,虽然《解释》所规定的范围还比较有限,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明星代言问题的法律缺失。相信以后明星在代言药品时也会较以前谨慎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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