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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服务能力的评价如何进行?

  

  配送属于物流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物流活动。配送和物流是有区别的,物流是商品使用价值的运动过程,包括采购、物料管理、生产、包装、装卸、保管、销售、配送等诸多环节。配送是指货物在配送企业和用户之间的空间移动过程。

 

  《工作规范》和《文件范本》定位的配送概念,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中标药品一般性的由配送企业对医疗机构的输送。配送服务应当包括信息收集、备货、药品运送、质量保证等内容,是一种完善化的药品输送活动,能够按照医疗机构提出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送达时间等要求进行备货、送货。

 

  集中招标采购形成的大规模集团采购活动,需要中标人提供现代化配送服务。目前,我国的药品流通活动尚未导入现代物流系统,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配送服务主要由药品供应商提供。承担配送任务的可以是药品批发企业,也可以是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其他物流企业。


  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对配送服务质量进行评审和比较具有一定困难。《文件范本》第3.2.3条第二款规定:“以两年内配送企业对所有招标人的供货保证情况为依据进行评价。参考标准是一般供货服务在24小时之内完成,加急供货服务在4小时之内完成。重点评价其对急救用药的及时配送能力和全天候服务能力等。”这里所说的评价依据,是配送企业两年内对参与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所有医疗机构的配送服务情况。评价标准由招标人参考上述标准自行确定,评价重点是不间断配送能力和对急救药品的及时配送能力。


  《文件范本》第3.2.2条规定的评价依据和评价参考标准,使配送服务指标既可以是主观评价指标,也可以是客观评价指标。如果招标人全部实行网上交易,或者能够提供系统、完整的评价资料,配送服务是客观评价指标。将网上记录的或者招标人提供的评价资料汇总整理后,即可完成对配送服务指标的评审和比较。


  如果招标人没有上网采购,也不能提供系统、完整的评价资料,配送服务主观评价指标。由评标专家根据自己占有的资料和主观判断,在评标现场对配送服务指标进行评审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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