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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及其适用范围

  所谓的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药品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也可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或选择性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向其选择的药品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药品供应商参与投标竞争并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采购方式。同公开招标相同,邀请招标也是法定采购方式。在公开程度、竞争的广泛性和激烈程度上邀请招标远不及公开招标。
  但是,由于公开招标强调广泛充分竞争,造成投标人众多,评审和比较的工作量很大,采购成本偏高。对于采购标的较小的项目来说,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往往负担过重,难以承受。对那些地理位置偏远、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的集中采购项目,或者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集中采购项目,也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上述情况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公开招标方式的不足,又能够发挥招标采购的优势和作用。实行邀请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邀请特定的药品供应商参与投标竞争

  一般情况下,这些供应商应为医疗机构比较熟悉的、能够同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药品批发企业。为了保证招标采购的竞争性,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特定的药品供应商发出邀请。
  “三个以上”是保证招标采购竞争性的最低限度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仅邀请药品批发企业参加投标竞争,应规定这些企业应当有能力对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多数品种进行投标报价,邀请的药品批发企业数量应当尽可能多一些,一般可均能十个左右。如果邀请药品生产企业参加投标竞争,应规定这些企业只能对指定品种进行投标报价,并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中标药品配送方式。邀请的药品生产企业具体到每一个通用名称相同的招标品种应当是三个以上。


  二、只向特定的药品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的一个明显区别,就是邀请招标无须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只向自己筛选出来的药品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只有收到邀请书的药品供应商才有资格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没有收到邀请书的药品供应商不能参加投标竞争。也就是说,邀请招标的投标竞争,是在招标人限定范围内进行的。投标人是招标人指定的,而不是潜在的。这一特征对于医疗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药品供应渠道,是十分有利的。


  三、邀请招标采购工作程序

  邀请招标同公开招标一样,也是招标采购方式。除了对潜在投标人的选择和招标信息通告方式与公开招标不同之外,邀请招标在招标文件发售后的适用程序与公开招标完全相同。《工作规范》和《文件范本》中规定的招标采购工作程序,同样适用于邀请招标采购。


  四、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

  《工作规范》第三十条规定:“对采购标的较小、潜在投标人较少或者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采购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采购。”对通过公开招标能够成交的药品,不得进行邀请招标采购。
  按照这一规定,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起步阶段,邀请招标只能对公开招标发挥拾遗补缺性的补充作用。这是因为在同一集中采购项目中的药品首先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通过公开招标不能成交的药品多数招标人会将其纳入议价公告,进行集中议价采购。如对公开招标后不能成交的药品实行邀请招标,则会将采购周期拖长,采购成本增加。再加上绝大多数潜在投标人都会参与公开招标的投标竞争。
  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直接选择邀请招标方式,根据《工作规范》的规定,必须在进行2至3轮公开招标采购之后。在强调以公开招标为主的前提下,邀请招标方式是难以发挥作用的。
  如果希望发挥邀请招标的作用,可以把集中招标采购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发布配送企业招标公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和比较方法,评价、筛选配送企业。只有中标的企业才能在招标人单位开设结算帐户,承担对招标人配送中标药品的任务。第二步发布项目招标公告。但规定中标人必须委托中标的配送企业承担配送任务。
  这种分两步进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符合公开招标的要求,又带有邀请招标的性质。在招标人对配送企业的数量、合作方式有特殊要求时,采用这种方式做法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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