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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药品品牌的知名度?

  药品品牌知名度,是指以招标人对企业形象及品牌的认同程度为依据进行评价。这里所说的品牌(Brand),来源于古挪威文字brand,意思是“烙印”。品牌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是商标、名称、包装、价格、历史、声誉、文化内涵、符号、广告风格的无形总和。


  药品品牌知名度,是指投标药品在社会上和患者心目中形成的影响力和总体形象。一般情况下,品牌知名度较高的投标药品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1、为公众熟知,在社会上和患者心目中享有较高的信誉;

  2、有大量的广告宣传和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在较大范围内有影响;

  3、所代表的药品质量稳定,受到广大患者欢迎;

  4、药品销售量大、覆盖面广,有良好的配送系统和伴随服务。


  可以把药品品牌知名度作为投标客观评价指标。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认定驰名商标及知名品牌,可以采用社会调查、法院认定和商标主管机关确认等方式。美国兰德公司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抽样调查,首次排出了当今世界最有影响的30个驰名品牌,包括美国的可口可乐、万宝路,日本的松下、索尼等,我国榜上无名。

 

  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驰名商标的认定,北京同仁堂的药品成为我国首次认定的驰名商标。评标专家可以把投标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证明文件作为评审依据。能够提交驰名商标证明文件的得满分,不能提交驰名商标证明文件的得零分。

 

  考虑到品牌不能等同于商标,商标仅仅是品牌的一部分。把驰名商标作为药品品牌知名度的评价依据,这项评价指标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目前情况下,只能将这项指标作为主观评价指标来使用,由评标专家依据招标人对投标人企业形象及品牌的认同程度为依据进行评价。


  在对药品品牌知名度进行评价时,评标专家可以参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使用该品牌的药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2、使用该商标的药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3、使用该商标的药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该商标的公告发布情况;
  5、该品牌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6、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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