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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的综合评价如何进行?

  所谓的综合评价是指将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综合应用进行评审和比较的评标方法。这里所说的综合评价方法,是一种集合药品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方法优点的混合评标方法。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这里所说的综合评价,是指按照价格标准和非价格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同《工作规范》和《文件范本》规定的综合评价概念有所不同。前者是对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方法的综合,而后者是对价格标准和非价格标准的综合。

 


  综合评价方法对投标药品进行评审和比较,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利用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方法的积极作用,弥补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方法的缺陷和不足,使评标过程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进行综合评价,要将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具体做法如下:

 


  一、药品评标标准和方法的确定

 

 

  进行综合评价前,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量评价指标体系和定性评价原则,确定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的结合方式。一般情况下,应当先对符合法定评标条件的投标药品进行定量评价,再进行定性评价;对不符合法定评标条件的投标药品实行集中议价,可以在价格谈判后先进行定量评价,再进行定性评价,也可以在价格谈判后直接进行定性评价。

 

 

  二、定性评价的进行

 

 

  通过定性评价,将入围药品品种依得分多少排列,得分排名第一的为中标候选品种。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为中标候选品种。余类推。

 

 

  三、定量评价的进行

 

 

  通过定量评价,将同一通用名、不同商品名的药品依得分多少排列,选择得分最多的3至5个为入围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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