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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临时零售价及其制定程序

  临时零售价,是指价格主管部门为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制定的、在特定时间特定范围内执行的零售价格。制定临时零售价,是为了及时调整招标采购药品价格,让利于患者。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在价格主管部门调整零售价格前,可以低于政府指导价销售中标药品。《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制定临时零售价的有关政策。

 


  《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规定:“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按照规定的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作价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临时零售价。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经办机构报送的备案文件15日内,核定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并对社会公布。”

 

 

  “招标人集中招标采购的市场调节价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也要按上述原则核定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是药品的最高零售限价,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必须执行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

 

 

  《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时间、定价原则调整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制定临时零售价的程序和方法如下:

 


  一、临时零售价经办机构在发出中标通知后7日内,将药品中标价格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经办医疗机构报送的备案文件15日内,核定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并对社会公布。

 


  三、药品原则,是让患者和医疗机构合理分享集中招标采购的好处,将集中招标采购的好处大部分分配给患者。

 


  四、临时零售价的具体做法需要执行《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确定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差分配比例问题的通知》。

 

 

  首先计算出每个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的零售价格或市场调节价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与中标价格之差。在扣除医疗机构零售环节应获得的合理价差收入后,将剩余价差的60%以上分配给患者,40%以下分配给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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