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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合同条款中的破产终止合同条款

  如果投标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招标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投标人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招标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招标人因药品供应商破产而终止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供应商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应将申请破产的事由通知招标人

 


  由于所有作为投标人的药品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都作出了商业信誉良好、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的承诺。在履行合同期间申请破产的药品供应商不是合格投标人。

 


  其合格投标人资格是通过提交虚假证明文件获得的。所以药品供应商在履行合同期间申请破产是违约行为,有义务将申请破产的事由通知招标人。

 


  二、招标人接到药品供应商提交的申请破产事由后,可以在合同截止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品供应商,提出终止合同

 


  药品供应商是招标人的债权人,招标人在药品供应商提出破产申请时有权解除合同,是由于药品供应商申请破产不但是违约行为,而且会对招标人临床用药安全有效和及时供应造成严重影响。

 


  三、招标人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

 

 

  招标人采取补救措施的目的,是保证招标人临床用药的安全有效和及时供应不受影响。一般情况下,如果申请破产的供应商是药品批发企业,招标人应当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更换药品代理商。

 

 

  如果申请破产的供应商是药品生产企业,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替补品种中选择同类品种,替代提出破产申请的供应商的中标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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