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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通用合同条款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能预见到的事件;不能避免,是指不可抗力的发生与后果为当事人无法避免;不能克服,是指不可抗力事件为当事人所无法克服。


  一、概念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发展及其后果,出乎当事人的预料,又超越招标当事人的主观能力与极限,依靠当事人自身的力量与主观努力,既无法控制与避免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与发展,也无法消除其造成的危害和后果。任何客观事件,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所有要件,才能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二、范围

  《文件范本》第4.2.15条列举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包括战争、严重水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不可抗力条款的重点内容应当是对不可抗力事件范围的约定。如果当事人认为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的不可抗力范围需要补充,应当在通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予以约定,作为公平合理地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事件的依据,以减少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三、免除违约责任的一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文件范本》第4.2.15条第三款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当事人一方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在合理的期限内向另一方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按照国际惯例,出具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证明的机构一般是公证机构或行业协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除了通知和证明义务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招标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如果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未履行通知和证明义务,并采取措施将损失控制到最低限度,使对方遭受不应有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律后果

  药品购销合同一经签订,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全面地履行合同。但集中招标采购合同的履行通常要经历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在此期间,如果发生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不可抗力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唯一法定免责事由。

 

  如果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招标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免除违约责任。合同签订之前或者合同签订之时发生的事件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同违约事实之间必须有必然因果关系,如果当事人不能履约不是直接根源于不可抗力事件,当事人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

 

  当事人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无任何疏忽或过错,当事人才能要求免责。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当事人过失共同作用的结果,则有过错的当事人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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