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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合同条款中争议的解决条款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因药品购销合同引起的争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协商

 

  所谓协商,也称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本着真诚合作的愿望,自行商议消除合同争议。调解是在第三人的参与、主持下,通过沟通、协调,争议双方取得一致,消除争议。

 

  协商和调解是解决争议的两种不同方法。但由于两种方式都是在当事人自愿和解的气氛下进行的,没有进入复杂的法律程序,解决争议的成本最低,是最可取的集中招标采购争议解决方式。


  二、仲裁

 

  所谓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合同争议提交给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对争议的问题进行居中评判并作出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裁决。仲裁和调解都有第三方参与和主持。

 

  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仲裁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招标事人必须履行;而调解的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


  三、诉讼

 

  所谓诉讼,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将合同争议提交司法机关处理。诉讼是《合同法》规定的解决合同争议的重要途径。

 

  它不依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特征,只要一方提起诉讼,另一方就当然进入诉讼程序当中。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招标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或诉讼的繁琐程序、威慑作用,促使当事人自愿采用和解与调解的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即使已经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仍然可以通过调解或协商达成和解,使仲裁或诉讼程序早日结束。

 

  在集中招标采购实践中,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争议几乎存在于每一个项目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但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方式全部是协商或调解,至今尚没有一例合同争议案件被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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