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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通用合同条款中的伴随服务条款

  中标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一、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二、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三、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者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四、在招标人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五、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伴随服务的内容范围需明确

 

 

  《文件范本》第4.2.10条的约定已经比较明确具体,需要注意的是相关服务项目。例如,招标人可以根据《文件范本》第3.2.3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中标人提供短缺药品供应服务,以满足备案采购品种的临床用药需要;采用网上交易的项目,招标人可能要求中标人提供中标药品的条形码服务。

 


  二、对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的伴随服务项目,招标人可能要求中标人全部提供,也可以要求中标人部分提供

 

 

  但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做好一旦中标就提供所有伴随服务项目,包括短缺药品供应服务的准备。

 

 

  三、伴随服务成本计入经营成本

 

 

  如果需要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项目收取费用,应当在药品报价时予以说明。在报价时没有提出的伴随服务收费要求的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向招标人收取任何伴随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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