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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合同条款中的价格条款

  对通用合同条款中价格条款的解释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价格是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报价是固定的、一次性的,在开标后乃至中标药品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变动。

 


  二、集中议价采购的成交药品价格是药品供应商的最终报价

 

 

  在药品集中议价采购过程中,供应商的报价是动态的,在报价截止前随时可以调整。如果采购人不进行价格谈判,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时的报价为最终报价。

 


  如果采购人进行价格谈判,则价格谈判结束时双方确认的价格为最终报价

 

 

  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投标人所报出的药品投标价和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双方对合同中成交药品价格变更的约定应当载入通用合同条款前附表。

 

 

  原则上只有在合同履行期间,价格主管部门调整了中标的政府指导价药品的零售价格,造成了招标人无法承受的价差损失时,才可以就成交药品价格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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