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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表现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在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中,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相当普遍,主要表现是:

 

  一、以他人的名义投标


  一些不具备规定资格条件的经营者挂靠经营,以具备规定资格条件的经营者的名义投标;一些药品批发企业“一顶帽子大家戴”,使多个不合法的经营者以合法的身份参与投标。


  二、虚假证明文件


  几乎在每一个认真进行证明文件真实性、合法性认证的集中招标采购项目都能查出投标人伪造的证明文件,包括伪造的GMP证书、伪造的或过期的价格批准文件。

 

  在《工作规范》发布实施之后,此风仍未禁绝。例如,北京市在海南会议后组织实施的抗微生物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项目,又查出3份投标人伪造的GMP证书。


  三、不负责任的承诺


  有些投标人不具备响应招标的技术能力和经营条件,但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要求一概作出承诺。只要能够中标,招标人要求什么我就答应什么。在履行合同义务时能做则做,不能做、做不了的全都不做。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是一种商业欺诈行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危害十分严重。中标人出现的履约困难,多数与投标时弄虚作假有关。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是法律和《工作规范》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药品中标无效,并由工商行政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工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投标人的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后,还应依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分别建立对监督对象违规行为的登记制度和在指定媒体通报的制度,并由当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组织对招标采购当事人的违规行为进行统一、定期的通报。”


  招标人可以依据工商部门通报的查处情况,视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在评标时酌情扣减违法行为人的商业信誉分数,或者在两年内拒绝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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