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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组建的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可以是医疗机构联合组建的办事机构,也可以是医疗机构共同委托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采购需要一个经办机构,负责技术性、服务性工作。医疗机构联合组建的办事机构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都是合法的经办机构,都可以并且应当有能力履行《工作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职责。二者的不同点是:

 


  一、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医疗机构委托了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规范》明确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医疗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分别承担。

 


  而医疗机构联合组建的经办机构没有法人资格,相关民事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规范》明确的相关法律责任全部由医疗机构承担。

 

 

  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作为医疗机构的委托代理人,为医疗机构提供单向服务。

 

 

  电子商务运营商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同时成为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商的委托代理人,为购销双方提供双向服务。

 


  而医疗机构联合组建的经办机构代表医疗机构的利益,只能为医疗机构提供单向服务
 


  三、招标代理机构是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同医疗机构之间不应当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

 


  如果医疗机构联合出资注册了招标代理机构,则这一招标代理机构不应代理出资方的集中招标采购项目。

 


  而医疗机构联合组建的经办机构代表采购联合体内所有医疗机构履行采购职能,是隶属于医疗机构的临时性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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