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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如何贯彻诚实信用的原则?

  所谓的诚信原则,是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应当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在处理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时尊重他人的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各方当事人都能获得应该得到的利益;在处理与社会的利益关系时不损害第三方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符合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在主观上不得损害国家、社会或者他人的利益。


  为了确保诚信原则的贯彻落实,《工作规范》规定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义务,要求当事人在从招标投标到药品购销合同的订立和终止的全过程中,以诚实和善意的态度相互合作,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具体内容包括:


  一、必须杜绝欺诈行为

  如要求招标人不得提供虚假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发布中标通知书后不得擅自改变中标结果;要求投标人必须商业信誉良好,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等等。


  二、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必须依法、诚实

  如要求药品购销合同的内容不得超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范围,必须把通用合同条款作为不可修改的组成部分;要求当事人采用《文件范本》规定格式,明确约定采购数量、成交价格、结算方式、配送要求、采购周期等事项;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等等。


  三、履行合同时必须认真、彻底

  如要求招标人必须按购销合同采购中标药品,不得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必须按时结算货款;要求投标人提供合法生产或者代理的药品,并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效期及时供货。


  四、用善意的态度对待不可抗力和合同争议

  如规定不可抗力时间发生后,药品投标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招标人,除招标人另有要求外,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合同引起的或者与合同有关部门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等等。

 

  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实现诚实信用原则,需要经历一个长期、艰难的过程。我国药品市场的信用崩溃由来已久,各种不履约行为和商业欺诈行为在药品购销活动中普遍存在,不按时结算价款,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举目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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