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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药品来源合法性可解决的三大问题

  审核药品来源合法性,是各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程序。是否有必要对投标药品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对药品来源合法性进行审核,可以解决以下问题:

 


  一、来源是否合法

 

 

  《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是药品来源合法性最基本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交购销记录的投标药品不得进入评标程序,可以有效地净化市场,避免非法集贸市场上的药品、走私药品和假劣药品流入医疗机构。

 

 

  二、成交药品的质量责任

 


  当前,我国药品流通秩序仍在整顿和规范过程中,假劣药品屡禁不止。为确保中标药品质量和临床用药安全有效,《文件范本》第6.11.6条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授权书中保证为接受委托的公司提交的药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把医疗机构分散的采购活动集中起来形成的大采购,将会改变投标医药市场的集中度,使市场份额向优势品牌集中。

 


  三、投标人是否有足够的货源,确保招标人的临床用药需求。

 

 

  中心城市的特大型医疗机构联合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临床常用品种的采购数量很大,药品批发企业没有经过生产企业的授权响应招标,投标药品中标后往往难以在数量上持续满足招标人的临床用药需求。

 


  通过审核投标药品来源的合法性,此类招标人可以从药品生产企业和进口药品总代理商直接授权的药品批发企业中选择中标供应商。采购数量不大的医疗机构作为招标人,可在持有地区代理商分销证明和药品购销记录的药品批发企业中选择供应商,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在数量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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