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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挂网招标之医院的回旋

  能否进医院?这是走过招标独木桥后药企考虑的又一个关键问题。厂家及经营企业一路奋力拼杀,得到的只是一张旧船票,要想登上医院的客船,你还得重新买票,二次公关。


  目前的挂网招标正是这样,限价中标以后供医院选择,生杀大权握在医院手里。这和以前的集中招标采购相比,只是换汤不换药,只是穿上了网络这身美丽的外衣。


  如湖北招标文件中就规定“招标人必须在网上采购挂网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具体选用的办法,由各招标人药事委员会确定。所有招标人选药,要兼顾用药的层次和药品的价位。”显然话语权掌握在医院一方。

 

  进医院就万事大吉了吗?且慢,二次议价让你欲说还休!目前有些招标很规范的地方似乎不存在这个问题。但在有些地区却让厂家及经营企业颇为头痛。二次议价议高的可能性比较小,主要是议低的问题。在医药采购中,几乎医院都处于强势甚至是垄断地位。

 

  部分医院就直接告诉你:就是要比中标价格再低十个点(当然医院零售价格不变),你供不供货吧?不供,我找别个厂家和经营企业的。没办法,硬着头皮供货吧。可是议低让厂家及经营企业直接面临经济损失不说,还有可能招来产品仍有‘水分’的嫌疑。


  招标办质问你:比招标价格还低你仍在供货,那好吧,就再把中标价格降到这个水平吧。矛盾啊!也有医院考虑到比较“周到”,既然你主要担心招标办再降低你的中标价格,那好,我还是按中标价正常采购正常结算,但是你得 “返利”。


  医院也有苦衷啊,药品都降价了,而医院总用药量基本维持在同一个水平,那么总利润显然也是急剧下降的。怎么办,只能想这样的办法了。

 

  医院进了,药品销售完了,货款能如期收回吗?此次广东挂网对医院回款时间的要求跟以前一样,规定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日;但如果医院违约,在监督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新规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只是给予行政处分。


  而湖北则规定“1.招标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付款。2.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招标人提出付款要求,并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证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相对与广东来说,就显得更没有约束力了。


  医院延长回款时间,必然降低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导致生产成本和流通成本加大,其最终的后果还是转嫁到患者身上。所以,不论挂网招标与否,国家相关部门都应该出台对应的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

 

  毕竟从本质上说,厂家及经营企业一旦供货给医院,那么二者的合同关系就宣告成立。既然是合同关系,双方就应该遵守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责任都应该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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