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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中标之《招标投标法》“诞生”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8月30日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招标投标法》是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的一类立法项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委托国家计委牵头起草。


  《招标投标法》从1994年6月开始起草,到1999年8月30日经九届人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历经5年多时间。该法的起草工作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4年6月至1996年7月)为《招标投标法》(送审稿)起草阶段。根据八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原国家计委于1994年6月开始组织起草工作,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总结经验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上,经过多年工作,数易其稿,完成了《招标投标法》(送审稿),于1996年7月上报国务院。


  第二阶段(1996年7月至1999年3月)为国务院审议阶段。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家计委就法律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进一步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到一些地方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招标投标法(草案)》。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招标投标法(草案)》。会后,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计委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于1999年3月27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三阶段(1999年4月至1999年8月)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阶段。4月26日九届人国人大第九次会议对《招标投标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并普遍征求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方的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招标投标法(草案)》进行了修改。6月2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招标投标法(草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对第二次审议稿又进行了修改,并经过8月1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8月30日,经过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第21号国家主席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法律之一,是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它的制定与颁布,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政府及公共采购市场的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的重要里程碑。


  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推行招标投标制度,要求对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使用国有资金和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国家规定的一定规模标准,必须进行招标。这对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提高公共采购效益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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