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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中标无效情况 失去法律约束力

  所谓中标无效是指招标人最终作出的中标决定没有法律约束力。宣布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在招标人尚未与中标人签定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失去了法律约束力,招标人没有与中标人签定合同的义务,中标人失去了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的权利。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的情况有:(1)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第50条)


  (2)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第52条)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第53条)


  (4)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投标》第55条)


  (5)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第57条)


  导致中标无效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类: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中标无效,如本法第53条、第54条、第57条的规定;只有在违法行为影响了中标结果时,中标才无效,如本法第50条、第52条、第5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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