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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合并心脏病如何处理?

1、可妊娠:心功能I级及II级。

2、不宜妊娠:

心功能≥III级;

风心病有肺动脉高压;

房颤、高度房室传导阻滞;

活动性风湿病;

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等。

(二)继续妊娠的处理:

1、孕早期:不宜妊娠者,终止妊娠(控制心衰后)。

2、继续妊娠:①高危监护;②休息;③限盐;④防并发症;⑤提前住院待产(提前2W),有心衰者应及时入院治疗。

(三)分娩期处理:

1、阴道分娩:有条件医院,试产。

①抗生素防感染至产后一周后停药;

②镇静(杜冷丁,非那根,西地兰,氧);

③助产(吸吮器,产钳),避免屏气用力,缩短第二产程;

④产后加沙袋+镇静(吗啡,苯巴比妥钠),一般不常规用宫缩剂(免增加心负荷)。

2、剖宫产:硬膜外麻

①防出血(出血多时用催产素[10~20u],禁用麦角新碱,防静脉压↑);②控制输液速度。

(四)产褥期处理:

(1)卧床1?2W(三日内尤其24小时内,为心衰发生的危期),心功能III?IV级不哺乳。

(2)抗感染至少产后1W;

(3)选择避孕,不宜再次妊娠;

①避孕;

②绝育:I?II级→产后7天结扎;III?IV级→产后1?6W结扎。(控制心衰后结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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