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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病合并妊娠

妊娠合并心脏病以风湿性心脏病居多,其次为先天性心脏病。有病的心脏能否担负妊娠和分娩,与心脏病的种类关系不大,而决定于心脏代偿功能。按其所能负担的体力活动,心脏代偿功能分为四级。I级:一般体力活动不受限制。11级:一般体力活动略受限制,休息时舒适如常,但在日常体力活动或操作时即感心跳气急。Ill级:一般体力活动显著受限制。休息时虽无不适,但活动量少于一段日常体力活动时即出现心跳、气急。IV级:任何轻微活动即感不适,休息时仍有心跳、气急,有明显的心力衰竭现象。

心脏功能I级及11级的病人,一般可担负妊娠;心脏功能Ill级者,孕产期心力衰竭发生率显著增高。因此,心脏功能Ill、IV级者不宜生育。若避孕失败应及早人工流产。

如果心脏代偿功能尚佳,可继续妊娠,应遵医嘱按时产前检查,注意睡眠和休息,稳定情绪,避免过度劳动,限制食盐摄入量,常服各种维生素,及时纠正贫血,积极防治妊娠中毒症及上呼吸道感染,以防发生心力衰竭引起早产及胎儿宫内窘迫。最好能在预产期前二周住院持产。如剖腹产,宜同时绝育。

产后必须落实避孕措施。若发生心力衰竭,由于缺氧可以引起子宫收缩、发生早产,或因缺氧可引起胎儿宫内窘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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