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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跟潮降价只因误读政策?

  10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正式实施。原以为这次调价对医药经营企业影响应该不大,没想到,许多企业纷纷表示已按照发改委最新规定调整了价格,有不少药店为求自保,甚至对部分品种采取撤架措施。

 

  首先,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是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的,需要各配套体系的共同推动。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仅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规划是2009年,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由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另行确定,目前尚未出台。同样,属于非基层医疗机构的医药经营企业如何经营基本药物的规定也尚未明确,药店不必过于恐慌。更何况,作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其“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是享受国家政策补助的,没有这点作保障,医药批发企业、零售药店操之过急了。

 

  其次,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明确: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药品配送费用经招标确定。其他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采购方式由各地确定。

 

  由此可见,虽然医药企业经营的同一通用名品种出现在基本药物目录里,但不是企业想作为基本药物去经营它就是基本药物的。在各地政府还未明确其他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的采购方式之前,虽然同属于目录里的品种,却可不作为基本药物经营、不受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的限制。

 

  所以,现阶段基本药物目录里的品种,在市场上会有两种价格同时存在:一种是其作为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机构使用时,执行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在其他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不作为基本药物经营和使用时,可执行原定价。

 

  经营基本药物目录里的通用名药不等同经营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必须是经过省级人民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确定的配送企业才有资格经营。在各地政府还未明确其他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的采购方式之前,虽然同属于目录里的品种,却可不作为基本药物经营,也就不受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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