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8项涉及医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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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网11月4日讯 10月21日,国家发改委官网挂出《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清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11月4日。《清单》列明了一批在我国境内互联网领域涉及的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市场准入事项,共36项,其中,禁止准入类6项,限制准入类30项。
梳理发现,《清单》中涉及医药的共有8项,其中,禁止准入类1项,限制准入类7项。值得注意的是,备受关注的处方药网售赫然在列,被归为限制准入类,明确“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寄、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不过,这是一个标有★的项目,《清单》对此解释是:标★事项,属于《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所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作规定,但经相关部门充分论证和科学评估后认为确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新设事项,拟经试行试点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
以下为涉及医药的详细的禁止或限制措施:
禁止准入类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限制准入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寄、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
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条件。
医药网新闻
梳理发现,《清单》中涉及医药的共有8项,其中,禁止准入类1项,限制准入类7项。值得注意的是,备受关注的处方药网售赫然在列,被归为限制准入类,明确“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寄、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不过,这是一个标有★的项目,《清单》对此解释是:标★事项,属于《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所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作规定,但经相关部门充分论证和科学评估后认为确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新设事项,拟经试行试点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
以下为涉及医药的详细的禁止或限制措施:
禁止准入类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限制准入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寄、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
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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