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税总局最新发布 三类药企大减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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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网6月8日讯 医药企业减税重大利好公布!
6日,财政部网站公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表示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调整所得税政策。
根据《通知》,满足三类条件的企业将领到企业所得税减低的“大红包”。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这就意味着,包括CSO在内的众多小微企业,将在此轮政策中最先享受减税减负的政策红利。
事实上,近年来,医药行业一直呼吁降低税费。
根据申万数据,传统行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率要明显高于新兴行业:当前企业所得税率有 25%、20%、15%、10% 这四类。其中企业所得税率为 25% 的公司家数占比较高的行业主要集中在传统行业。 而?营改增?后,医药流通业最先感受到了短期内的税负增加。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缺少针对医药研发投入的财税优惠政策,国家对研发投入虽有加计扣除的鼓励政策,但在具体执行上存在挑战,使得很多主要的研发型药企只有不足一半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优惠,对于很多财务制度尚不健全的中小企业影响更大。
附: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6月6日
医药网新闻
6日,财政部网站公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表示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调整所得税政策。
根据《通知》,满足三类条件的企业将领到企业所得税减低的“大红包”。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这就意味着,包括CSO在内的众多小微企业,将在此轮政策中最先享受减税减负的政策红利。
事实上,近年来,医药行业一直呼吁降低税费。
根据申万数据,传统行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率要明显高于新兴行业:当前企业所得税率有 25%、20%、15%、10% 这四类。其中企业所得税率为 25% 的公司家数占比较高的行业主要集中在传统行业。 而?营改增?后,医药流通业最先感受到了短期内的税负增加。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缺少针对医药研发投入的财税优惠政策,国家对研发投入虽有加计扣除的鼓励政策,但在具体执行上存在挑战,使得很多主要的研发型药企只有不足一半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优惠,对于很多财务制度尚不健全的中小企业影响更大。
附: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6月6日
医药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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