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药使用实行“双线”考核 占比最高90% |
医药网7月26日讯 黑龙江省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基药要求占比达90%!基药普及度提高成为大势所趋,值得每一个基层医生去思考…
自去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目前已有很多省进入落实或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阶段。从各地实施情况来看,除常规操作外,部分省市已取消地方原增补药物目录,基层医疗机构基药占比大幅度提高。
7月22日,黑龙江省卫健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通知》对基药配备使用和金额比例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实行双线统计考核。
基层医疗机构基药占比大,高达90%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担负着诊疗我国居民常见病、多发病以及慢性病的重要任务,而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使用基药上却缺乏一定的衔接性,尤其是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用药矛盾更为突出。
提高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比例,让医生优先使用基药,并且不纳入公立医院药占比计算,在一定程度上可提高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性,以及促进基层医生合理用药。
《通知》明确规定,实行配备使用品种数量比例和金额比例双线统计考核。
①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品种数量和金额比例分别不低于90%和80%;
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不低于70%和60%。
除黑龙江省外,辽宁省也做出同样规定。
7月1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实行以配备使用数量比例为主、采购金额比例为辅的双线统计考核。
不仅限于公立医疗机构,还包括纳入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公立的和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数量比例应达到80%及以上、采购金额比例应达到60%及以上。
地方取消原增补目录
除基药配备使用比例基层医疗机构占比大外,一些省市直接提出取消原地方增补药物目录。
北京市:5月29日,北京市卫健委发布《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周期和执行要求,原则上不再进行本身增补,原北京市增补基本药物不再保留。
重庆市:7月1日,重庆市卫健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提出原《国家基本药物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2013年版)》自2018年11月1日起自动废止。
同时,还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收载的中药饮片采购金额纳入数据统计范围内,各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中药饮片采购金额比例要求比照同级别综合医院,不难看出,国家以及地方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支持。
四川省:7月11日,四川省卫健委印发《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方案》,提出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不再制定增补目录。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不再按基本药物管理。
贵州省:7月22日,贵州省卫健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对于未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内的原“贵州省增补药品”不再保留“基本药物”属性。
发挥地域特色,适当增补民族药
落实并完善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的同时也要考虑因地制宜,对此国家提出了给予地方3年的调整周期,像甘肃省、云南省、广西省以及青海省等具有地域特色发展优势的省份,均增补了民族药。
青海省:4月8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增补100种藏成药作为青海省的增补药物。
广西省:5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自治区原则上不再增补基本药物目录,民族药除外。
云南省:7月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以省为单位,增补少量民族药。
甘肃省:7月2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适量选用部分民族药品种,延用2013年《甘肃省基本药物调整目录》中的民族药,将已退市或严重不良反应病例较多的药品适时调出。
可见,各地在落实国家《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方面各具特色,尤其从部分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基药占比逐渐提高来看,基本药物在基层的大面积普及将是大势所趋。增补和使用非基药也只是暂时缓冲,如何用好基药,增强与大医院的用药衔接,值得每一个基层医务工作者深思与探讨。
医药网新闻
自去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目前已有很多省进入落实或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阶段。从各地实施情况来看,除常规操作外,部分省市已取消地方原增补药物目录,基层医疗机构基药占比大幅度提高。
7月22日,黑龙江省卫健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通知》对基药配备使用和金额比例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实行双线统计考核。
基层医疗机构基药占比大,高达90%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担负着诊疗我国居民常见病、多发病以及慢性病的重要任务,而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使用基药上却缺乏一定的衔接性,尤其是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用药矛盾更为突出。
提高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比例,让医生优先使用基药,并且不纳入公立医院药占比计算,在一定程度上可提高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性,以及促进基层医生合理用药。
《通知》明确规定,实行配备使用品种数量比例和金额比例双线统计考核。
①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品种数量和金额比例分别不低于90%和80%;
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不低于70%和60%。
除黑龙江省外,辽宁省也做出同样规定。
7月1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实行以配备使用数量比例为主、采购金额比例为辅的双线统计考核。
不仅限于公立医疗机构,还包括纳入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公立的和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数量比例应达到80%及以上、采购金额比例应达到60%及以上。
地方取消原增补目录
除基药配备使用比例基层医疗机构占比大外,一些省市直接提出取消原地方增补药物目录。
北京市:5月29日,北京市卫健委发布《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周期和执行要求,原则上不再进行本身增补,原北京市增补基本药物不再保留。
重庆市:7月1日,重庆市卫健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提出原《国家基本药物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2013年版)》自2018年11月1日起自动废止。
同时,还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收载的中药饮片采购金额纳入数据统计范围内,各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中药饮片采购金额比例要求比照同级别综合医院,不难看出,国家以及地方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支持。
四川省:7月11日,四川省卫健委印发《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方案》,提出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不再制定增补目录。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不再按基本药物管理。
贵州省:7月22日,贵州省卫健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对于未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内的原“贵州省增补药品”不再保留“基本药物”属性。
发挥地域特色,适当增补民族药
落实并完善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的同时也要考虑因地制宜,对此国家提出了给予地方3年的调整周期,像甘肃省、云南省、广西省以及青海省等具有地域特色发展优势的省份,均增补了民族药。
青海省:4月8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增补100种藏成药作为青海省的增补药物。
广西省:5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自治区原则上不再增补基本药物目录,民族药除外。
云南省:7月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以省为单位,增补少量民族药。
甘肃省:7月2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适量选用部分民族药品种,延用2013年《甘肃省基本药物调整目录》中的民族药,将已退市或严重不良反应病例较多的药品适时调出。
可见,各地在落实国家《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方面各具特色,尤其从部分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基药占比逐渐提高来看,基本药物在基层的大面积普及将是大势所趋。增补和使用非基药也只是暂时缓冲,如何用好基药,增强与大医院的用药衔接,值得每一个基层医务工作者深思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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