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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报价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报价,扰乱市场秩序。这里所说的低于成本,是指药品投标价格低于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支出的个别成本。由于每个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经营条件不同,完成相同的投标项目,其个别成本是截然不同的。


  因此管理水平高、技术先进的药品投标人报出明显偏低的价格,只要不低于自身的个别成本,即使低于医药行业的平均成本,也是合法的竞争行为。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报价,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情况下,这种行为的实质是经济实力雄厚的药品供应商为了长期控制市场而滥用竞争优势,故意暂时将某种药品的价格压低到成本以下抛售,待其他竞争对手被迫退出市场后,再抬高药品价格,以获取更高额的垄断利润。


  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较为普遍,原因多种多样,十分复杂,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是为了中标后在招标人单位开设结算帐户;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是为了中标后再同生产商谈判,以压低生产商的供应价或取得该品种的代理权;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是因为其投标药品的来源不合法,或者投标药品近效期;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是为了把水搅混,让其他投标人难以中标。

 

  这些投标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恶性价格竞争,使中标人无法正常履行合同义务,不能保障药品质量,使招标人无法保证药品的及时供应和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表面上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能够暂时给患者带来较多好处。但从长远看,这种行为搞乱了市场,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公平有序的竞争,最终将损害药品卫生行业的整体利益,也会损害患者的根本利益。


  《工作规范》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的主要目的:

 

  一是为了避免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中标后采用低限投料、粗制滥造等不正当手段降低成本,以牺牲药品质量为代价挽回低价投标的损失,影响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二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防止药品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以合理报价参与投标竞争的投标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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