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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与特殊投标人的注意事项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与其有产权关系的投标人的投标。这里说的产权,是指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收益权、支配权和经营权等项权利,是人们对财产的所有关系、占有关系、支配关系及使用关系的法律规定。

 

  在上述权利中,所有权是首要内容。所有权是指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障的民事权利主体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权利。药品经营权是对所有权的体现。

 

  一般由所有者行使,即财产的所有者支配和使用自己的财产,从而占有财产带来的收益。也可以实行两权分离,即财产的所有者将财产交由别人支配和使用。


  但由于两权分离而获得经营权的人不得拥有财产的处置权。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同投标人的产权关系,是指投标人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的出资人,拥有招标代理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权利,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收益权、支配权和经营权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在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中,有些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批发企业投资举办招标代理机构。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产权关系的药品电子商务试点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并介入药品采购中介服务市场。

 

  药品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对此反响强烈。认为这些招标代理机构极有可能同与其存在产权关系的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要求在《工作规范》中载入药品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不得投资举办招标代理机构的条款。

 

  在对《工作规范》草案进行审议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充分考虑了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的提出的这一意见。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组织,如果同投标人具有产权关系,其经营活动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投标人的影响和支配。

 

  对于其他投标人来说,这是不公正的。考虑到禁止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对药品采购中介服务领域投资缺少法律依据,所以,《工作规范》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与其存在产权关系的投标人的投标。


  合格的投标人(供应商)不得与本采购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产权关系。作为投标人的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可以投资举办招标代理机构,但投标人投资举办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的集中招标采购项目不能接受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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