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对其提交的证明文件所承担的责任 |
所谓的证明文件是招标人对投标药品进行评审和比较的依据。没有足够数量的证明文件,招标人就无法对投标人是否合格进行认定,更无法对投标药品进行评审和比较。
所以《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被审核认证后,将成为评审和比较的重要依据。《工作规范》第六十七条规定:“根据药品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等进行的客观评价分数不应低于总分的2/3。”
对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认证的过程就是客观评价分数的评审和比较过程。如果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文件不齐全,对相关客观评价指标的评审就无法进行,就会被招标人认定为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失去中标机会。
证明文件的提交给投标人带来了很大的工作量,而对证明文件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也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带来了很大工作量。在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阶段,投标人对提交证明文件带来的工作量抱怨甚多,认为集中招标采购把药厂变成了“印刷厂”。
招标人对每个招标项目都要审核处理大量证明文件感到难以承受,认为长此以往集中招标采购会把医疗机构的药剂科变成“招标办”。但是,如果甩掉了证明文件这个“包袱”,就意味着只能对投标药品进行定性评价,取消了定量评价这一最能体现公平公正的评审方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来说,这意味着更大、更沉重的代价。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必须齐全、真实、合法。提交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投标人将会失去中标机会,《文件范本》第1.5节和2.5节规定:投标人(供应商)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和产品证明文件不齐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供应商承担;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真实、不合法,投标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工作规范》第六十七条禁止投标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提供虚假资质证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检验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明资料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招标人对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文件仅负审核的责任。即使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文件通过了审核,在评标过程中乃至定标后,如发现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真实或不合法,招标人仍可追究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按照这一规定,如果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证明文件,即使其投标药品通过评审和比较成为中标药品,只要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竞争对手能够证明其提交了虚假证明文件,不但招标人将要宣布其中标无效,使用中标替补品种取代该中标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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