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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贯彻药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

  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是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活动的基本要求。质量优先,要求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优先考虑质量,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允许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牺牲药品质量,影响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价格合理,要求集中招标采购成交药品的价格能够客观地表现其价值,不能明显偏高或者偏低。药品价格明显偏高甚至虚高,会加重患者负担,滋生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在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优先考虑质量不是不讲价格。


  因为我们必须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把虚高的药品价格降下去。药品价格明显偏低,会影响药品质量和临床用药安全有效,损害药品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正当利益,使整个行业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文件范本》和《工作规范》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是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确定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综合评价方法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药品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为了避免评标委员会在无法辨别投标文件是否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时,让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药品中标,《工作规范》采用了上述第一项中标条件,获得最高综合评价分数。排除了最低投标价格中标的中标条件,使最低价格无法成为中标的决定性因素。


  二、突出非价格要素

 

  定量评价的权重大幅度向质量、服务、信誉等非药品价格要素倾斜。《工作规范》和《文件范本》规定质量要素权重不应低于总分的40%,信誉要素权重不应低于总分的15%,加上服务要素权重,可以确保非价格要素的权重大大超过价格要素权重。价格要素仍然是关键要素,但无法成为决定因素。


  三、不保证最低价格中标


  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品种的依据是招标人对入围品种品牌知名度和对质量价格比的认同,中标品种的确认依据是招标人的用药习惯,都没有强调价格要素的作用。


  四、在质量同等时价格对中标的决定作用

 

  如规定价格分不低于质量分的50%,对单一来源药品进行价格谈判,非GMP药品报价超过GMP药品的不得中标,要求投标药品的报价必须合理。综合评价时决定入围品种的依据是定量评价分数,使投标报价明显偏高的品种难以入围,失去中标机会。

 
  五、合理的比价关系的确定

 

  要求质量价格比最优的品种可以最大限度的获得中标机会。三个质量层次中质量价格比最优的招标品种均有中标机会。同一质量层次中质量价格比仍有较大差异的,可选择2至3个品种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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