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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招标主体地位三方面的体现

  《工作规范》和《文件范本》发布实施后,参加集中招标采购已成为医疗机构必须履行的责任,集中招标采购的政策框架和运作模式已经初步确定。如果继续采用试点工作阶段的办法干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就会造成市场主体的缺位和行政机关的越位,药品市场秩序就无法规范和整顿。


  因此,进一步强调医疗机构的行为主体地位是有必要的。依据《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行为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自主参与权


  《工作规范》第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参加卫生行政部门按行政区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也可以自主选择跨部门、跨行政区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把本行政区的医疗机构划分成为若干个集中招标采购联合体,是一项必须进行的工作。


  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应以就近、同类为原则,参加当地采购联合体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但是,如果通过自愿互利的双向选择,用药习惯和配送服务没有困难,就应该同意医疗机构跨部门、跨行政区选择采购联合体,使采购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医疗机构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二、自主委托权

 

  《工作规范》第十一条规定:“联合组建经办机构或者共同委托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是医疗机构的职责。如果医疗机构决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规范》第三十三条规定应由“集中招标采购管理组织以协商、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择优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代理机构业务活动的授权范围,也由医疗机构自主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必须由医疗机构择优确定,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入中介服务市场。不允许行政机关为医疗机构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有助于彻底切断行政机关可能同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隶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

 

  三、自主决策权

 

  医疗机构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业务决策上。《工作规范》第十条规定:“所有集中招标采购活动都应在招标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成立集中招标采购领导机构,负责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和业务决策。”

 

  《工作规范》第十一条规定了招标人在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履行的职责,除自主委托权外,还包括确定本单位临床用药目录和采购计划;确定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决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原则、方法和工作程序;确认本单位中标品种,签订药品购销合同;验收药品,结算货款,保证购销合同在本单位的履行,等等。以上自主决策权将确保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充分体现医疗机构的意志,反映医疗机构的用药要求和采购习惯,成为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的商业行为。


  医疗机构在分散采购条件下的采购决策也是完全自主的。在集中招标采购条件下,医疗机构的自主决策权同分散采购相比,既有一定联系,又存在本质上的不同。

 

  其不同点主要表现在集中招标采购条件下医疗机构的决策行为是通过采购联合体的专家评审机构进行的,不但实现了由分散到集中的转变,而且将逐步实现由经验型、随意性决策到科学化、专业化决策的转变,从而有效地克服“一对一”、暗箱操作的决策方式带来的种种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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