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医药网首页 > 医药资讯 > 医药政策法规 > 新疆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专项检查已开展

新疆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专项检查已开展

  为强化药品零售企业诚信意识、法律意识,严格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严肃查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用药安全。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管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部署在全区范围集中开展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管理专项监督检查。


  通知明确专项检查的重点是药品零售企业是否制定并落实开具销售凭证的相关制度;是否开具销售凭证;开具的销售凭证,其内容是否齐全,证、票、物是否相符;销售凭证是否按规定留存;销售凭证是否纳入了计算机管理等。时间从2011年6月1日起,至8月底结束,分自查、检查、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通知规定,全区设在县以上(含)的药品零售企业、医保定点药店及纳入食品药品电子监管平台系统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将药品销售数据全部上传至本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电子监管平台系统,并配备有关扫描设备(如POS机),实现药品销售凭证的计算机管理或打印,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药品经营许可、GSP认证等相关申请。

  
  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把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管理情况与信用评价工作密切结合,对销售凭证管理好、诚信守法的企业,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对未按规定出具销售凭证、严重失信的企业,要加大日常监督及抽验频次并依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局域网络加大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重要意义和药品销售凭证管理相关规定的宣传。通知还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逐级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医药网新闻
返回顶部】【打印】【关闭
扫描100医药网微信二维码
视频新闻
图片新闻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联系QQ:89615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