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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监管路途“荆棘丛生”两措施来应对

  药品安全监管路途“荆棘丛生”两措施来应对 。2011年中国食品药品蓝皮书指出,在药品监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表现滞后,“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部分内容不能适应监管执法实际工作需要。法规建设普遍落后于监管实践,监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法律依据不足或不明确的情况,致使监管难以到位,药品安全责任无法得到有效落实”。“据有关部门预测,‘十二五’时期我国的医药产业继续保持20%以上的强劲发展势头,将于2011年成为全球第三大药品市场,因而我国药品监管将面临巨大的挑战和机遇。”


  这是近期由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研究中心组织编撰的2011年中国食品药品蓝皮书对我国目前药品安全监管的总体性评述。据了解,我国目前的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为“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2011年中国食品药品蓝皮书显示,近年来,这一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取得了一定实效,但各地在落实药品安全责任过程中仍存欠缺。


  药品监管法规建设滞后


  “目前,虽然国务院出台了相关文件要求药品安全由地方政府负总责,但缺少可依据的法律文件对如责任主体、责任分配原则、责任形式、问责程序、救济方式等必要的要件进行规范。因此,在实践中,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含义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在部分省市,尽管在某种形式上建立了药品安全领导机构,但是其领导组织的功效及其实际运行的作用不明显。”2011年中国食品药品蓝皮书分析说。中国食品药品蓝皮书对药品安全监管提出了另一个问题???体制调整削弱药监局监管效能。


  人财物支持不到位

 
  据了解,药品监管除在法律法规约束、执法环境等方面遇到困境外,人财物支持不到位也是制约药品监管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大难点。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财政状况差距大,一些地区对药品监管工作缺乏有效地投入,导致监管资源不足。特别是在部分区县基层,困难尤为突出。事实上,我国农村地区药品监管更加薄弱。“我国乡镇以下的农村地区普遍没有设立药品监管职能机构”。


  监管执法遇内外困境

 
  虽然药监部门是药品安全监管的主要行政主体,但在保障药品安全的很多环节中,也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而目前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缺乏监管执法的连续性,缺少联动、合作、协调的长效机制,在执法上没有形成合力,尤其是在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上,存在执法主体不明确、职能职责不顺等体制性障碍。而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药监部门也面临一些问题。2011年中国食品药品蓝皮书认为,地方药监部门的执法外部环境不够理想,“这与地方政府的药品安全意识及对监管的重视不够有关”。药品安全责任无法落实。

 
  针对当前药品安全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2011年中国食品药品蓝皮书对落实药品安全责任提出以下应对措施:构建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地方政府对药品安全负总责机制。针对当前各地落实药品安全责任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地方政府完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的措施可以概括为5个方面,即进一步完善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协调机构;严格考核,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药品质量安全状况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落实药品安全监管资源保障。

 
  构建地方政府药品安全责任考核机制:我国幅员辽阔,人口分布、经济水平等不尽相同,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完整的、基本的地方政府关于药品安全“负总责”的督促和制约机制,着重解决省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具体规定与要求,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在担负药品安全方面的责任。对地方政府所应履行的药品安全职能进行深化、细化,在行政运行中突出体现责任,把责任落实到政府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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