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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与品牌药价格 控制零售与出厂价

  仿制药的价格一般要低于品牌药的50%-70%,而且随着专利药的专利到期,仿制药产量增加,价格会不断下降。大量仿制药涌入市场后,过期专利药的价格也会不断地下降。而当一种创新药品进入市场后,由于质量的提高往往会促使价格偏高,药厂会采用瘦身的定价策略,将价格逐步下调。一般来讲,品牌药有较高的生产毛利,流通毛利则较低。相反,在仿制药方面生产厂家的毛利不高,而流通渠道的毛利较高。


  结果导致品牌药与仿制药的价格差异主要是由于生产价格,而不是流通零售的价格造成。因此,国际上对品牌药价格的控制主要是对其出厂价的控制,而对仿制药的价格主要是控制其流通零售的价格。有的国家在药房配药时允许药师用仿制药来替代品牌药,但各国实行的情况也有不同。澳大利亚在药师使用仿制药替代时不需要通报医师,除非处方医师在处方上注明品牌药不能替代。在加拿大的一些省,用仿制药替代是强制的,医师也不能反对。


  德国是欧洲最大的仿制药使用市场,不过只有医师在处方上注明时才可以允许用仿制药替代。欧洲的仿制药和品牌药价格,因受到印度仿制药生产企业的竞争和国内药品政策的影响,而普遍被打压。另外,欧洲各国之间仿制药的价格差异很大,不仅与生产和配送的成本有关,而且与各国对仿制药的定价和补偿的立法环境不同有关。英国、法国、荷兰和德国的仿制药价格,要比北欧国家的仿制药价格高。


  这些国家的仿制药价格的制定,主要是在流通环节中采用折扣返还的形式,而不一定是通过价格竞争的方式。有研究报道法国的批发价格有20%-70%的折扣。在英国,最大的折扣超过药品税收的50%。目前,法国对流通渠道的折扣率已有规定。欧洲国家政府对药价的干预,不像市场价格竞争机制那样的有效和透明;仿制药的竞争也同样会受到参考价格的影响。

  
  随着新药的出现和生物技术的发展,为了使新产品能进入市场,需要宣传“价值”的理念,国际的趋势是发展所谓的“创新定价”的概念--即促使药企与支付方对价值目标达成共同的认识,让患者能够增加新的治疗方法的可及性,对药品采用不同的定价矩阵,对定价和补偿进行改革。这种定价方法,是从每个患者的花费和每种疗法的价格去考虑。


  创新药物的定价方法需要时间和资源去探索,可以选择比较小的国家、有限的治疗人群和某些疾病进行小规模的试验;还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定价程序、群众和政府的意愿以及文化的影响,在治疗领域上应该首选尚未满足临床治疗需要的疾病。

  
  采用价格谈判来定价是近年来发展的一个新方向,主要是针对新上市的专利药物、医疗器械和疫苗的价格。应用价格昂贵的新技术对定价是一种挑战,所以在政府与药厂之间开展有效的价格谈判,以降低采用新技术生产的新药价格。为了使政府处于非常强势和具有讨价还价的地位,政府需要掌握可靠的信息,包括生产药品的成本,其他仿制药的定价、质量,以及其他国家的价格、招标采购、药品的注册情况等。

   

  谈判机制可以分为3类:第一类是财务利用的定价模式。前面已经讨论过的价格-用量合同,就是这种模式的体现。达到市场份额目标后,药厂可给予回扣。第二类是以结果为基础的定价模式,根据治疗的反应和结果采取不同的补偿价格。事实上就是以绩效为基础的定价。第三种是以风险为基础的定价模式,根据患者的治疗指征、治疗史和风险因素采用不同的补偿价格。

   
  风险分担合同是由政府(或第三方支付)与药厂之间签订的,根据经济学按绩效支付的原理,只有在治疗有效时才能支付药费,因此药厂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它对药厂起到了一个信号的作用,从长远来看,可以激励药厂今后的投资,研制出更安全、有效、高质量的新药。这种方法存在一定缺陷,即支付方与提供方之间常常会对治疗结果的判断存在着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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